,审批职能由民政部门划转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地名信息数据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一并报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同类地理实体中指位作用相对突出,其名称可供社会公众使用。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范围,由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完成职能划转、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共同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停顿。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命名应遵循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用字名实相符。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

1.应当符合汉语规则和语言习惯,词语简洁、含义明确、积极向上、反映人民群众美好愿望;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异体字,不得使用标点符号、数字(含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表示序列含义的汉语数字)、拼音字母,外文字符。同一市、县区域内的名称不应重名、同音或者谐音。

2.不得使用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民族、宗教色彩的词语,如“”“自由”“民主”等;亦不得使用上述词语的谐音。

3.不得使用古代、现今行政区划名称、片区名称直接与通名(含派生的通名)连用;冠以行政区划名、片区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4.不得采用所处行政区域范围外的地理实体名称;冠以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实体名称的,应与该地理实体有关联。

6.不得使用封建帝王的称谓、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机构名等词语,不得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

8.不使用“国际”“世界”“中央”“天下”“世纪”等词语,名实不符;不得在已有的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上”等有比较含义的词语;一般不得冠以“全国”“中华”“江西”等词语,确需使用的,须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不使用国际组织名称;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不使用外文、外文语词汉字译写、外文音译词(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除外)。

不使用州、镇、街道及郡、府、道等历史、现今行政区域通名;不使用岛、洲、海、河、湖、山、谷、港、湾等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和混淆的通名;不使用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机构名等;不使用宣扬权贵的词语如府邸、官邸、公馆等,不使用如御、爵等具有权贵含义的词语派生通名;不使用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建设项目,在获得土地使用许可后、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前,应当申请获得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审批,使其成为标准地名。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申报、审核、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均通过“江西省住宅区楼宇地名审批管理系统”(网址:)进行线上办理。

1.申报。新命名事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前进行申报,更名事项由主要产权人申报。

2.审核。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命名规则提出初审意见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征求意见,民政部门提出会审意见,再返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审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综合同级民政部门会审意见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备案。核发许可决定书后,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备案报告、批复文件、申请书及相关报告的电子文本,完成备案报送。

未出售住宅区、楼宇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在售和已出售住宅区、楼宇名称原则上不予更名。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或者主要功能发生变化,确需更名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3)产权人一致意见报告:未出售住宅区、楼宇,提供开发建设单位意见;在售及已售住宅区、楼宇,提供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党对地名管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增强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的自觉性,准确把握命名更名原则和规定,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要求,执行统一的审批程序,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工作合力。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做好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工作,不得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产生负面舆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审批承办人员业务培训、档案移交等相关工作。

(三)注重源头治理。经依法批准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住宅区、楼宇命名为标准地名,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等各项行政文书,以及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标志设置,均应使用标准地名。各地要切实加强命名、更名审批备案工作,坚决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不断提升地名管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或上位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1.几何中心坐标为地块坐标点连线交叉点的坐标(由设计单位按照大地2000坐标系提供)。

2.项目更名时须提供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等资料,项目命名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准XXX(申请人)申报的“XX小区(楼宇)”为标准地名。

该名称合法权益受国家地名法规保护和规范,请XXX(申请人)在该项目开发建设、宣传推广、手续报建、销售登记等相关工作过程中,严格按相关标准和相关要求设置、使用相应的地名标准名称,如使用其他名称,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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